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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的地方法规谁批准

设区的市是指在地方行政区划中,独立设立为市级行政单位的城市。在中国,设区的市通常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辖的地级行政单位,其地方法规的批准机构也由上述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规定》,设区的市是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具有自治权。因此,设区的市有权制定地方法规,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具体来说,设区的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并报经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设区的市政府将地方法规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予以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法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策,否则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此外,设区的市地方法规的批准也需要遵循程序规定,确保公开、透明、合法。

总之,设区的市地方法规的批准机构是由主管部门负责的。设区的市政府应当按照程序制定地方法规,并报经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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