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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货运资格证新规定全文

2020年货运资格证新规定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行业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货运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货运资格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为新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运市场秩序,促进货运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货运业务的货运从业人员和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运单位)。

第三条 货运从业人员应当取得货运资格证,方可从事道路货运业务。

第四条 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货运资格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货运资格证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货运资格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货运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通过考试后方可领取货运资格证。货运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申请。

第七条 货运从业人员领取货运资格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伪造、篡改。

第八条 货运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违反本规定被暂停从事货运业务的,应当主动交还货运资格证。

第九条 货运从业人员因故不能及时更换货运资格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颁发机构申请更换。

第三章 货运资格考试

第十条 货运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包括道路货运相关法律法规、货运业务操作规程、交通安全知识和货运风险防范等。

第十一条 货运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成绩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评定。

第十二条 货运资格证考试合格标准为:理论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实操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三条 货运从业人员未通过货运资格考试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第四章 货运资格证的撤销和注销

第十四条 货运资格证持有人因故不能从事道路货运业务的,可以向颁发机构申请暂停货运资格证。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恢复。

第十五条 货运资格证持有人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违反本规定被吊销货运资格证的,应当主动交还货运资格证。

第十六条 货运资格证持有人因违反本规定被注销货运资格证的,应当在注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货运资格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可以暂扣货运资格证。

第十八条 货运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货运资格证,或者持伪造、篡改的货运资格证从事货运业务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货运资格证。

第十九条 货运从业人员持伪造、篡改货运资格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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