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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劳保条例全文

1953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劳动保障条例》。该条例共分为十三章,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不论其职业、性别和民族。

第二章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合法权益、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章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包括遵守劳动纪律、保护劳动设备、参加职工教育等方面的责任。

第四至六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

第七章规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工资。

第八章规定了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不得超时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九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第十至十二章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劳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章规定了条例的实施和监督,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1953年《劳动保障条例》的颁布,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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